申请此基金需要三份文件: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商业开发计划书(Business Development Plan)、合法纳税声明(Declaration of Good Standing Regarding Tax)联络方式Helen DawsonTel: 27-12-310 9331Fax: 27-12-310 9405Email: hdawson@dti.pwv.gov.za八、关键性基础设施计划(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orgramme)1.主要内容此项优惠政策是对生产性投资所需要的、带有经济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部分补贴。此政策并非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金,而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申请资格
正式注册的私营企业、当地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和私营企业共同组成的合作企业均可申请。
3.要求
拟建设的基础设施必须具有长期的商业价值,投资总额必须在1500万兰特以上。项目的建设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且建成后的基础设施能够为现有或新的投资项目服务。
4.有资格申请的项目
道路、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供水设施、水处理、燃气设施等5.优惠措施
南非政府每年对此项优惠政策做出一定数额的预算,用完为止。有关评估部门将对具体项目进行评分,最高为130分。
1).为开发区服务的基础设施可以得到项目总开发费用30%的补贴;2).此项补贴措施既不能超过当年的预算总额,也不能超过项目的建设总费用,还不能超过拟建设的基础设施所服务的投资项目20%的资本;3).得分在80分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到的补贴不能超过当年政府此项预算的20%;4).得分在70—79分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到的补贴不能超过当年政府此项预算的15%;5).得分在50—69分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到的补贴不能超过当年政府此项预算的10%。
6.主管部门:贸工部
7.联系方式
Thapelo Makhetha
Tel: 27-12-310 1185
Fax: 27-12-322 0115
Email: tmakhetha@dti.pwv.gov.za
Herman Truter
Tel: 27-12-310 1525
Fax: 27-12-320 7399
Email: htruter@dti.pwv.gov.za
九、出口分数证书计划(Duty Credit Certificate Scheme)此项政策主要针对纺织和服装行业,开始实行于1993年4月1日。其主要内容是纺织服装企业出口特定的产品,按数量可以获得一定的分数,按照获得的分数,免除其进口特定纺织服装产品的部分进口关税。
联系方式
Elaine Smith
Tel: 27-12-428 7750
Email: esmith@dti.pwv.gov.za
十、工资激励措施(Wage Incentive)
此项措施是
南非2002-2003财政预算中提出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如给雇员提供学费,可以享受部分减免税待遇。
十一、生产性投资加快折旧办法(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Allowance for Manufacturing Investment)此措施只执行三年,即从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这期间新购买的生产性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由5年缩短为4年,其中第一年可以折旧40%,剩余60%在余下的三年折旧完毕。此外,对于1000兰特以下的资产,原规定可以当年勾销,现在有人提议将此限额提高到2000兰特。
联络方式
The 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s
Internet: http://www.sars.gov.za
Tel: 27-12-422 4000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
南非政府还制定了老城区开发加速折旧办法(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Zones)等几个鼓励措施。
外汇管制
南非中央储备银行(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的外汇管理部负责
南非的外汇管制工作,并通过商业银行中的“授权经销商”(Authorized Dealers)负责执行。 1994年以来,
南非在放开外汇管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1995年取消金融兰特制度,对非
南非居民的外汇管制大部分取消了。1997年6月,对
南非居民的管制也都放松了。事实上,目前对经常项目项下交易的限制都已经取消。
对那些通过股票投资的外国企业,
南非没有任何限制。但建议投资者要注意,在购买
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时,需确认股票证书上要有由授权经销商注明的“非居民”(Non-resident)的字样,以便将来能往国内汇回股息等收益。投资者还应保留投入
南非资金的记录。
每一笔外汇交易,不管其数额大小,
南非储备银行均要求其授权经销商报告有关
南非居民从外籍伙伴手中收受款项的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
南非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但由
南非居民支付的外国贷款在汇出前需要先行批准。企业在向非
南非居民支付股息时不需要中央储备银行的批准。企业撤消或清盘后的资金,如汇给非
南非居民,需出具文件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
南非居民从共同货币区(Common Monetary Area,指
南非、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四个国家)以外的国家贷款,事先要经过
南非中央储备银行的批准。要求贷款期限最低为一个月,贷款利率参照现行市场利率(以兰特为主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3%,以其他货币为主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2%)。与股东有关的资金划转不受此限制,但要执行基准利率。
外资超过75%的
南非公司被视为“受影响公司”(Affected Company)。此类公司如从
南非债权人手中借款,在数额上是受限制的,可借款数额根据事先设定的计算公式得出。对外资全资公司,借款数额可以是公司有效资产的100%。有效资产包括已支付的股本金、发行的优先股、未分配利润。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括股东从国外的贷款,以及主要股东的贸易信用。
外资超过75%的
南非公司可以在当地借款的数额,按照公司有效资产乘以按下列公式得出的百分比计算。
100%+(当地股%÷外资股%×100%)对汇出利润,或向境外汇款用于偿还海外贷款,
南非储备银行制定的标准是:上述款项汇出后,当地借款的数额不能高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如高于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须在汇出前降低当地借款数额。
每一笔外汇交易,不管其数额大小,
南非储备银行均要求其授权经销商报告有关
南非居民向外籍伙伴手支付款项的具体情况。
向非
南非居民汇出与当地生产无关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许可费和专利权使用费,要得到
南非储备银行的批准。生产性(非销售性)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汇出,要得到贸工部的批准。贸公部做出决定后,通知专利权使用人或储备银行外汇管理部。有关商业银行根据上述决定向境外划出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常帐户下的支付,如管理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支付,只要不是按照销售额、利润、采购额或收入比例来计算的,都可以由授权经销商根据发票汇出。
劳工法规
1994年民主选举以后,
南非就劳工问题通过了几部新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以下四个方面:1.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2.制定基本雇佣标准(针对雇员);3.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水平;4.提高雇员的技术水平。
劳工关系法(Labor Relations Act)
劳工关系法适用于除国防和情报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的雇员。
劳工关系法鼓励在工会组织与雇主之间开展集体对话,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注册的工会组织与注册的雇主组织之间通过协商组成对话委员会(Bargaining Councils)。对话委员会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协商,使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之间达成最终协议。
针对双方均有利益关系的问题,如工资问题和工作条件问题,雇员有权举行罢工,但雇员不能针对解雇问题进行罢工。劳工关系法规定,行使罢工权利以前必须完成一些法定的程序。只有完成法定程序,罢工才算合法。资方不能解雇参加合法罢工的雇员。劳工关系法还对不合理解雇雇员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劳工关系法成立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Commission for Conciliati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CCMA)以及劳动法庭(Labor Court)是负责解决劳资争端的机构,其中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承担着这方面的大部分工作,因为几乎所有的争端要首先到该委员会进行调解。劳工法庭主要是对大裁员、罢工禁令以及调解仲和裁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司法裁决。如对劳工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上诉到劳工上诉法庭(Labor Appeal Court)。
雇员的解雇(Dismissal of Employees)雇主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雇其雇员,但在解雇之前要完成一定的合法程序。
正当理由
解雇雇员的正当理由包括:
1.雇员在某些方面有不端行为;
2.雇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因疾并健康和自身能力等原因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3.经营方面的原因(裁员)由于以上原因,企业可以解雇其雇员,但必须严格遵循劳工关系法规定的程序以及本企业自身制定的纪律程序。
裁员
雇主在裁员前,要与有关的雇员或雇员所在的工会组织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裁员的原因、将受影响的人数、被裁撤人员的选择办法以及遣散费等问题。
遣散费(Severance Pay)
雇主要给裁撤下来的员工支付遣散费。遣散费按照被裁撤雇员的服务年限计算,每年付给一周的工资。
解雇雇员引起的争端(Disputes about Dismissals)由于解雇雇员引起的争端,要首先到对话委员会(Bargaining Councils)或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可以根据争端的性质申请仲裁或上诉到劳工法庭。争端的解决速度是比较快的:争端发生后30天内要提交调解,随后30天内要调解完毕。
基本雇佣条件法(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基本雇佣条件法是1998年开始施行的,该法扩大了
南非雇员的权利。基本雇佣条件是指雇主须为雇员提供的最基本的工作条件。雇佣条件可以通过工厂或公司内部的集体决议,或通过行业对话委员会的协商进行变革和提高,雇佣条件还要根据劳工部的决定加以改变。
基本雇佣条件法规定了雇主在工作时间、年假、假期报酬、产假、家庭事假以及加班费等方面对雇员应负的责任,该法还对夜班和轮班制工人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此外,基本雇佣条件法禁止使用童工以及胁迫出卖劳动力。
雇员每周或每天最长工作时间如下:
1.每周45天;
2.每周工作5天(或低于5天)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最多9小时;3.每周工作多于5天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最多8小时。
雇员在上述工作时限以外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最高工作时限之外,如雇员本人同意,一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5分钟的工作时间,以便为其他人员继续提供服务。但这些时间每周加起来不能超过1个小时。
加班
除非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签订必须加班的条款,或者雇主与雇员签订自愿加班的协议,否则雇主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雇员加班。
雇员的加班工资是其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雇员可以不要加班工资而要求减少其正常工作时间。减少正常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在加班后的一个月内得到满足。
星期天工作
如果有协议,雇员可以只在星期天工作。上述协议可以泛指任何星期天,也可以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星期天。如果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在星期天,其工资标准是其标准小时工资的1.5倍,但如果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周日,则雇主要支付平时工资的两倍。
如果雇员星期天工作不足一天,甚至只工作1-2个小时,雇主最低也需支付其平时的全天工资。
星期天加班的雇员,可以不要加班工资而要求减少其正常工作时间。
在公共假日工作
除非双方定有协议,否则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在公共假日工作。协议或雇佣合同可以订立雇员必须在几个或全部公共假日工作的条款。如无此协议,雇主要取得雇员的同意后,才能要求雇员在几个或全部公共假日工作。
南非有13个公共假日。
假期
按不同的层次划分,
南非雇员有权享受的假期有:1.年假2.病假3.产假4.家庭事务假除每月为雇主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雇员以外,
南非雇员均可享受年假、病假和产假。家庭事假只有每周为雇主工作4天以上的雇员才可享受。
年假
雇员每年最少可以连续休年假21天(三周)。雇主应允许雇员在每个休假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如协商达不成一致,雇主有权确定雇员的休假时间。按照最低雇佣条件法的规定,雇员在休其他有薪假期(如病假)期间,或已经被通知要结束雇佣合同后,不能提出休年假。
病假
病假是按照3年为一个周期计算的。雇员在每一个周期内可以享受的带薪病假,相当于其为雇主工作6个星期的时间。例如,对于一个每周为雇主工作5天的雇员来说,他可以在三年期间休30天的带薪病假。
产假
雇员可以连续休4个月的产假,并可以在预产期前四个星期内的任何时间开始休假。雇员在四个月的产假期间,有权不完全脱离其工作,并可提前返回工作岗位,但孩子出生后6周内不能工作,除非医生或产妇证明其可以工作。
雇员须至少提前4周通知雇主,说明什么时候开始休假,什么时候开始上班。雇员怀孕或哺乳期间,不能从事对雇员本身和孩子有害的工作。
家庭事务假
每一个休假年度,雇员可以享受三天的带薪家庭事务假。家庭事务假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1.孩子出生;2.孩子生病;3.直系家庭成员去世;雇员因上述原因休家庭事务假时,雇主应按其平时工资数额和时间支付其工资。
雇员年龄
南非的基本雇佣条件法禁止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此外,15-18岁之间的孩子不能从事以下工作:1.不适合孩子的工作2.对孩子的成长、教育、身心健康、道德以及社会发展不利的工作;违反基本雇佣条件法雇佣童工,是一种刑事犯罪。
平等雇佣法(Employment Equity Act)平等雇佣法的主要准则是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鼓励工作和就业面前人人平等。
在种族、性别和能力等诸多方面受到歧视的员工,有权向雇主提出不同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雇主和雇员要通过有关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提交仲裁或通过劳工法庭进行裁决。
拥有雇员150人以上的雇主,必须就平等雇佣法的执行情况按年度向劳工部提交报告。雇主有义务促进工作和就业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义务对职工实行一些赞助行动计划。劳工部希望拥有雇员50—150人的雇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鉴于
南非目前的环境,推进工作和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将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各界为其提供的各种机遇。
技能提高法/技能提高费用法(Skills Development Act / Skills Development Levies Act)技能提高法要求所有雇主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所有雇主要缴纳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1%的费用给企业所在行业的教育和培训机构(Sector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uthority,SETA)。如雇主提交可行的员工培训计划,可以有权按一定比例退回本企业所缴的费用(2001年为65%,2002年为60%)。
南非目前已建立国家技能培训基金(National Skills Fund),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于为新投资带来的就业岗位培训当地人才。
除上述要求之外,
南非政府希望外国投资者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
南非的社会生产力。此外,法律上虽无要求,但建议投资者与有关行业的工会组织进行接触,以便对建厂之初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商讨。
几点建议
虽无法律要求,但建议投资者与有关行业的工会组织进行接触,以便对建厂之初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商讨,这不仅仅是工资和福利待遇,还应当包括:1.人力资源战略,包括技能和技术的转让计划;2.赞助行动计划;3.员工持股和分红的可能性;4.企业市场开发计划除此之外,企业进入正常生产和经营后,工会组织有权就下列问题与雇主进行协商:1.劳动力的重组;2.影响到员工的企业合并与并购;3.裁员。
有关劳工问题的联络方式:
Ministry of Labor
Private Bag X499
Pretoria 0001
Tel: 27-12-309 4000
其他相关法律
竞争法
南非新的《竞争法》于1998年下半年最终通过。新的《竞争法》规定,企业如果达到了严格的标准要求,其合并申请将获得批准。企业是否可以合并的评价标准包括: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企业合并带来的影响、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如合并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在是否允许企业合并这一问题上,新的竞争法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条款。新的《竞争法》比原有的《竞争法》更加鼓励企业之间开展竞争。
环境法
南非在环境方面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有人提议在拟议中的环保法(Environmental Bill)中要明确规定严厉处罚破坏环境的行为,甚至要处罚到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在企业任职的董事。
在
南非,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健康法》和《水法》。
南非宪法中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
南非公民均有权享受对健康和生存无害的环境。